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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107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71号
    案号 (2016)津01执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12-2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借款利息; 二、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王金柱、张凤英、李学忠、包士平、王金生、钟建华、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太原丽兴渤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五、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79000元;王金柱、张凤英、李学忠、包士平、王金生、钟建华、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太原丽兴渤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丽兴京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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