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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鑫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0MA****YJ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149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3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宜春市鑫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厂房租金70650元、物业费2355元合计人民币73005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30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宜春市鑫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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