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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479****4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1954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侠刚工程款281961.76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7日起,以281961.7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时侠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73元,由原告时侠刚负担126000元,被告徐州市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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