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6****99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4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能阿克塞20MW光伏发电项目物资委托采购合同》项目价款6074520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项目价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中能阿克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价款中的1920481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19204814元项目价款付清之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53.33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千元合计375653.33元(均已由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中能阿克塞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8764.14元共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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