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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8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终7444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经典生活项目第三标段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沈阳经典生活项目第四标段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沈阳经典生活项目B座、C座室内装饰施工合同》无效”;二、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谭玉博、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谭玉博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948,235元(包含按约定应扣除的税金、费用、管理费)”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谭玉博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802897元”;四、变更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谭玉博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以前款1,948,235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谭玉博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80289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变更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款应付款项在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924,322.9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款应付款项在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80289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81元,由谭玉博负担68429元,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334元,由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1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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