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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8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5民初10815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依天源科贸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本金478,574元;二、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依天源科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44,390.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从2010年5月28日计算至2012年5月27日);三、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依天源科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78,57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从2012年5月28日计算实际给付本金之日);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锦联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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