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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龙升鸿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MA****6N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630民初961号
    案号 (2021)黔2630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电辉、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与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省台江民族医药扶贫康养小镇(场地平整项目)施工合作协议》,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本院确认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宙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退还原告杨电辉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6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36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给原告杨电辉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宙声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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