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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晓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588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1226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5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10274.44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黄冬年、仲卫兵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24元,公告费909元,合计诉讼费87833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负担1685元,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负担86148元。被告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卫兵、黄冬年对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8614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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