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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古地税稽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一)对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162.02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7,081.01元。(二)对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23,122.88元50%罚款,即11,561.44元。(三)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2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642.4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省古蔺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古蔺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3
    决定机关 古蔺县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