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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证权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HEGM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3民初1366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3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芯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光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票号为21054377000002017****0700670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均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江西芯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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