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60号当事人:浙江三赢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立涛2021年04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从业人员签订2021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按照规定对2021年19名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如实记录2021年03月和04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21年04月29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2021年05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并已整改的事实;3、调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照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4、整改复查意见书、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说明、相关台账,证实了当事人已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任命文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调查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等材料。2021年06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0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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