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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1、罚款44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合计45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