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四罚〔202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经我局调查,自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在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2号泊位及南1-3泊位工程、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围填海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中提出的“先围堰后填海,严格控制吹填区溢流口泥浆浓度,严禁先溢流”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吹填作业,而是采取“边围堰、边填海”的方式进行围填海作业,吹填过程中围堰北侧靠近榄根红树林方向一直留有一条较长的缺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2-4(建设项目编制报告书的,程度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一百万元(¥1000000.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厂原料处理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9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