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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银监罚决字〔201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89533.43元,并处以1倍罚款人民币116089533.43元,罚没合计232179066.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青岛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沈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