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466****7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2民初1848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1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12779.72元; 二、被告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2014年1月22日前的利息为19247.17元;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12779.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依法另计); 三、被告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用418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原告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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