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466****7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2民初3282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1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陆鹤元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编号为450182000-011-201100060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陆鹤元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金130440.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9年7月19日止为7176.45元,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450182000-011-201100060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陆鹤元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代理费6100元。 四、被告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陆鹤元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74元,公告费350元,共3624元,由被告陆鹤元、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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