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90032****27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民终383号 |
案号 | (2021)黔0403执12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 一、确认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贵 澳农旅一号玻璃大棚承包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雷仕祥签订的《餐厅转让合同》所涉员工宿舍和经营权转让部分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 租金180000。 三、第三人雷仕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员工宿舍转让款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 0403 民初 204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金 180,000 元”;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 0403 民初 204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确认原 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贵澳农旅一号玻璃大棚承包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雷仕祥签订的《餐厅转让合同》所涉员工宿舍和经营权转让部分的内容无效”、“三、第三人雷仕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员工宿舍转让款 150,000 元”、“四、驳回原告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改判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 0403 民初 204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为:“一、确认上诉人贵州 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贵澳农旅一号玻璃大棚承包合同》及上诉人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雷仕祥签订的《餐厅转让合同》所涉员工宿舍部分的内容无效;三、上诉人雷仕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 2,080,000 元”; 四、由贵州贵安新区绿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雷仕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贵州华顺禾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费 1,350,9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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