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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1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7282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688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19日始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8年7月19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3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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