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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6****52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4民初1413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111104元;二、被告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28887元;13三、被告蚌埠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33331元;四、被告蚌埠市瑞科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28887元;五、被告蚌埠市白马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6666元;六、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大风车母婴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宏军赔偿款6666元;七、驳回原告张宏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被告时正华负担360元,被告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蚌埠市瑞科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93.5元,被告蚌埠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蚌埠市白马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大风车母婴生活馆各负担21.5元,原告张宏军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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