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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41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1455号
    案号 (2020)冀02执恢1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付清本金时止);被告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陆之孝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陆之孝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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