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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5****7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民终2507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盛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0707.5元,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7元、公告费6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14867元(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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