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5****7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民终663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解除原告中共宜昌市委党校与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承租原告位于宜昌市峡口风景区南津关村的两块共计25.96亩(面积计17306.84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土地一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04)第010201014号、面积5739.89平方米、土地二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06)第0102010-1号、面积11566.95平方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共宜昌市委党校。 三、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共宜昌市委党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土地租金1057125.96元。 四、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6881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共宜昌市委党校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价上涨补偿金14607.56元。 六、驳回原告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