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2457****5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14民初7018号 |
案号 | (2021)鲁0214执21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7万元,并支付以20.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13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44.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9元(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800元,由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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