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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山建罚[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2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7
    决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