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山建罚[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25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7 |
决定机关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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