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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锻压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59****59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终4607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贵军工程款2252000元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5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南通锻压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在欠付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346423.74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钱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钱贵军负担3400元,由陈小春负担25000元(陈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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