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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78****02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01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同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454元。 三、被告刘长虎、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献芳、刘长征对被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长虎、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献芳、刘长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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