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78****02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7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献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同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李献芳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454元。 三、被告王艳灵、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虎对被告李献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艳灵、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献芳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8796元,由被告李献芳、王艳灵、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虎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该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1979)。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