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78****02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7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 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 元;并同时支付以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 月6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5 年2月7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 算的期内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孙卫国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454元。 三、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献芳、邓建新、刘 长虎对被告孙卫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献芳、邓建新、刘长虎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卫国追偿。 5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 13252元,由被告孙卫国、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献 芳、邓建新、刘长虎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该诉讼费,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 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6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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