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78****02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0275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7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珍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3621.0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常珍华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被告常珍华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8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838元,由被告常珍华、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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