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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安恒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子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9****24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02民初2130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3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子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永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南通安恒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薛祺在借款本金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0元(已减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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