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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美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66****94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5118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4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忠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给付原告李亚军股权转让款55万元; 二、被告盛忠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给付原告李亚军股权转让款5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一品徽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美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4 35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盛忠章、沈阳一品徽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美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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