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聂修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00006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458号 |
| 案号 | (2016)辽0103执42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8 |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长廷借款本金485万元; 二、被告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长廷借款48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如被告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则原告李长廷对被告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质押的在被告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40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大连九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张保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李长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大连九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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