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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21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84民初2913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二、被告陆峰、戴越阳、高玉明、吴剑、张所荣、于龙泉、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各自向原告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前款中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1/12。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应就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4范围内,向原告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十一被告连带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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