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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定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21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高商初字第00171号
    案号 (2015)泰高执字第00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金禾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5684467元,并承担违约金568446.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9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32790元,由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5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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