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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职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台州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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