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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建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937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856号
    案号 (2016)皖0321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勇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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