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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1****7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2276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6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嘉阳重型机械厂支付拖欠的货款22485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248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嘉阳重型机械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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