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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达化工总厂
    法定代表人 张福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1269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绥民二商初字第8号
    案号 (2013)哈铁中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12
    发布日期 2015-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达化工总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599.2万元。二、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6872.00元由被告安达化工总厂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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