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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MA****JC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2160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诚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华威化工有限公司30万元。二、被告荆巧英对被告泰州市诚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6债务向徐州市华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市华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1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泰州市诚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荆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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