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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闽保监罚[2007]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7-09-2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洪炳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