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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案〔2016〕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网页广告语中使用“抑制肿瘤”,为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8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乃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