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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57****59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420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月3日止的欠息1238251.18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00元。三、如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常州溧阳市天目湖镇环湖西路99号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72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15号】有权在该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蒋益明、汤国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追偿。五、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夏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夏溪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4569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992元,由被告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蒋益明、汤国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夏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夏溪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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