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炳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19****54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0号 |
案号 | (2009)佛中法执字第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12-22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HUIZHOUONELIMITED诉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经济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壹有限公司(HUIZHOUONELIMITED)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2月27日至1998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7.92‰计算,自199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经济联合社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18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承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经济联合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HUIZHOUONELIMITED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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