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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22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58号
    案号 (2016)粤0823执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金昌奔马农用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700元及支付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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