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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光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721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兵0201民初243号
    案号 (2018)兵0201执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光辉、江小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新咏返还本金1269400元,支付逾期利息38082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327482元。 二、被告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新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7元(原告张新咏未交纳),由被告熊光辉、江小群、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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