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市新华书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0012****85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702民初1184号 |
案号 | (2021)辽0702执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锦州市新华书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素新借款本金452,200.00元及2020年6月30日前的利息95199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1元,由被告锦州市新华书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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