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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17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20号
    案号 (2016)粤0803执1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7-03-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洋迪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7010800元和价外费用138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2136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170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道孚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耿、谢永梅对被告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道孚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耿、谢永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洋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87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447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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