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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172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9号
    案号 (2016)粤0803执1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耿、谢永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强偿还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5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 二、被告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道孚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耿、谢永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普格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道孚县磅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耿、谢永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8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8280元,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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