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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9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101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晓静、金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42 576.87元,逾期利息1 381.94元、罚息15.19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232元、保全费1 830元,由被告王晓静、金晓辉负担,被告沈阳百年城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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