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69****82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2民初1408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19-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罗昆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罗昆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金282833.59元及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8556.01元。 三、被告罗昆以282833.59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利息、罚息。 四、被告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在1.1亿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罗昆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65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昆、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以上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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